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1-001066 | 發文字號 | 榆政辦發〔2021〕12號 |
成文日期 | 2021-05-08 | 發布日期 | 2021-06-11 09:16 |
標 題 |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榆林市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政務信息化服務中心 | 公文時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榆林市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榆林市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陜勞社發〔2001〕309號)、《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和規范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意見》(陜人社發〔2011〕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按不高于本企業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5%的標準籌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具體籌集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四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使用范圍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政策規定個人負擔部分的門診慢性病及住院醫療費用的二次補助。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后,個人負擔仍較重的給予補助。
(三)治療期間必需使用的目錄外治療藥品費用的補助。
(四)用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人員給予照顧的補助。
(五)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六)可在籌集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劃入個人賬戶使用。
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實行財務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到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可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也可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
第七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辦法和經費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通過。實施情況應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八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管理制度、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各項支出的管理和監督。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具體管理辦法應報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中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發展的有關精神,鼓勵企業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
第十條 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 企業要加強對醫療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做好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本企業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經辦工作,確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落實。
第十二條 以往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原規定自行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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